男子抚养6年的儿子竟非己所出 起诉前妻索赔15万
杨先生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6年,最近做鉴定,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遭受重大打击的杨先生将前妻林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变更监护人,并索赔38万元。法院判决儿子的监护权归母亲,杨先生获赔15万元。
杨先生称,自己与前妻林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自己抚育儿子。自己一直视儿子为宝贝,为了儿子的成长花费了大量金钱和心血,可是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杨先生便想到做亲子鉴定。最近,自己取样在一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论证明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他认为前妻林某欺骗自己,并因此导致自己错过了较好的生育年龄,这令自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索赔各项花费及抚慰金38万元。
法院开审该案,最终确认杨先生与所养男孩并非亲父子,故将该男孩的监护权变更为林某,并由林某赔偿杨先生15万元。
律师认为,在离婚前该男子和前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其前妻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此义务,且男子在离婚之后尽心尽力抚养对其没有抚养义务的非亲生的孩子,在抚养成本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法院支持该男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前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不该支付的抚养费共计15万。
另外,有关我国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愿意配合的规定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规定附注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