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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工被电击身亡 父母子女起诉索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赵江涛律师
在修理电器的过程中,郑平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拉下电闸,导致与其一起维修电器的赵国被电击身亡。赵国的妻子、父母、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郑平及雇佣郑平的某零售市场和市场委托建房的刘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1年,昌平区沙河镇某零售市场委托刘强建简易房,保修期为一年,双方还约定,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刘强负责免费维修。后该房屋因漏水变形,刘强找到郑平进行维修。郑平雇佣了赵国及其他两位工人。赵国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事发当日,郑平与赵国在给电焊机接电过程中,郑平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闭合,造成赵国触电死亡。

  五原告诉称:郑平现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被告零售市场和被告刘强共同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郑平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

  被告零售市场辩称: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是刘强安排郑平进行维修的。由于郑平的不当操作导致赵国死亡,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郑平辩称:他同意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现在他没有赔偿能力,只能在出狱后赔偿。

  被告刘强辩称:他承揽的工程已经建成并交付。在使用过程中,因为租户的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市场联系他去维修,但他目前手底下没有工人。市场自己找郑平进行维修,此后情况他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平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闭合,造成赵国触电死亡。郑平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本案死者赵国直接受雇于被告郑平,被告郑平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赵国在明知自己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进行电焊机接电工作,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郑平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强将零售市场维修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郑平,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刘强应与被告郑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零售市场作为事发地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对市场内部的电力设施尽到有效的巡查、管理、维修义务,存在较大的用电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被告郑平、刘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平、刘强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被告零售市场在上述赔偿款项中的10万元范围之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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