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仍然是一条充满艰辛的道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十条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明显提高,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很容易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劳动者如何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的,除以上规定的参考凭证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比如:用人单位派员工外出办事开具的介绍信等)、报表(如:公司开具的发票有该员工签名的或者对外签订合同时员工为公司签约代表的有关证据)等,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实践中: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增强守法意识,规范用工,用工不规范不仅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给公司声誉产生影响,也可能因此遭受更多的损失。劳动者应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通过正规途径就业,加强日常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