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企业间(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间(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199832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律师提示:企业间(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合同在诉讼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方除了向出借方返还本金,还需要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但现司法实践中,有各别省市的审判中,对于特定情况的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认定为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