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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陈雄志律师
   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包括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借款给个人,两种情形。其中根据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有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的情形。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所以,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通常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本金支持返还,但是双方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都将面临按照约定利率或者银行利率追缴利息的法律责任。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方依法可以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凡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均为合法有效;如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应当注意,避免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否则借贷当事人将可能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追究刑法责任,借款利息也将被追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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