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不能公开拍卖个人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
退休后我与老伴以自己一套10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抵押贷款8万元借给女婿做生意,因经营不善生意失败。后银行将我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我们还贷款及利息。我每月退休金有限,老伴无工作又有多种疾病,故法院每月执行扣款有限。现银行申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拍卖我的房屋。该房产是我唯一生活居住用房,我听说法院有规定,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所以我觉得法院应该不能对这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是不是这样?
律师回答:的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得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主要考虑到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要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但在房产被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显然很清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如果因为是唯一抵押房产不能执行,则可能会让银行按揭或恶意抵押贷款者钻法律的空子,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则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这在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上述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即江某夫妇应该在六个月内主动腾出房屋,如果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则在迁出抵押房时,可由银行在外找寻出租房安排两人临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