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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写明真实理由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评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写明真实理由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写明真实理由,下面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例】
某制药厂因建造一制药车间需要招聘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12年1月20日,李某经熟人介绍应聘至该制药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工作期间,李某擅自更换墙体的建设材料,导致该车间的一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单位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为李某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3年3月,该制药厂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考虑到李某是熟人介绍进来的,为了双方的面子问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将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写为因项目停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5月,李某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制药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争议焦点】
该制药厂认为,李某的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单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制药厂因项目停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盖的制药厂的印章真实有效,应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该制药厂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该劳动合同系因项目停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制药厂虽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理由系李某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仲裁委不予采信。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该制药厂应当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案例评析】
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和无过错解除。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例中,某制药厂原系李某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应属过错性解除的范畴。但因其在下发的解除通知书中未写明真实的解除理由,导致其仲裁最终败诉的结果。
该案例告诉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需写明,尤其是对于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要写明解除的真实理由。因为解除理由的不同,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尤其是对于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及保存,否则极易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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