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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染上职业病,公司注销没人管,矽肺病患者向股东索赔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3月,王先生开始在宁波一家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迁,王先生离开了公司。2008年3月,王先生在找工作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怀疑是尘肺职业病。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但在王先生向原公司提出请求时,该公司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近8年的工作时间。与此同时,该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于同年3月1日起进行清算。
     王先生立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仲裁委裁决驳回。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诸法院,于2008年4月向镇海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工种为金属抛光工。经历了一、二审程序,法院最终确认王先生近8年的工作时间,也认定他的工种为金属抛光工。王先生拿着法院判决,到医院和劳动部门顺利做了鉴定。今年6月25日,劳动部门认定王先生患有职业病矽肺,为工伤,达到四级伤残程度。但在此时,涉案公司已完成清算并被注销,剩余财产由两个出资股东——定融公司与伟邦公司按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2009年7月22日,王先生再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公司已经注销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为了早日拿到应得的赔偿,王先生再次向镇海区法院起诉,将原公司的股东定融公司与伟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涉案公司清算组未曾向原告催告申报债权,在报纸刊登的注销公告也只写明了该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办理注销手续,并无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内容。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最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公司股东支付王先生25.7万元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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