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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注销,股东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江珍来律师
公司恶意注销,股东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AB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C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书时拒不前来应诉,而是匆忙去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C公司承担双倍工资赔偿11万元。裁决书生效后,AB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发现公司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准备公示,而且发现C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AB前去工商局了解到,公司已经提交了注销材料,并且工商局已经同意。AB 找到江律师。江律师了解后作出以下分析,并及时起诉C公司股东两人。
C公司已经名存实亡。两被告股东为恶意逃避债务伪造公司清算报告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公司财产、停止公司运营,恶意注销公司,其行为使得AB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后来C公司两股东愿意与AB协商解决此案。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此案得以完满解决。 此案为劳动纠纷转为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收集好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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