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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按程序注销公司,股东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05    作者:沈明律师
20083月至20088月,上海××公司向南京××公司 所承接的下关阅江广场项目工程供应外墙保温材料等产品,南京××公司尚欠39871 4元一直未给付。上海××公司委托自己法律顾问起诉,后因诉讼主体以及证据等原因,撤回起诉。2012年向本人咨询,本人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南京××公司已登记注销,本人认为:南京××公司股东在注销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  也未履行正常的清算程序,公司资严也被股东分配,故南京××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股东承担。上海××公司委托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注销,但其注销时未按公司法规定清算,且剩余资产已分配给股东,  故两个股东应清偿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两个股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后股东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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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律师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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