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后房价上涨,卖方拒绝过户诉至法院获赔
陈女士是武汉市硚口区的居民。2005年9月,她经人介绍向牛奶公司的员工付某某达成了购买以他名义定购的新建单位房的协议,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子办好房产证后由卖方负责配合过户,当天就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后又分三笔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同年12月底,牛奶公司交房,付某某将房子钥匙交给了陈女士,一直由陈女士及家人居住至今。
到2008年,接到牛奶公司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消息后,付某某也提交了申请,不久后便拿到了房产证。陈女士知道后,就找到付某某要求配合过户。但是,几年的时间里,武汉的房价可说是突飞猛涨,不可同日而语。付某某认为自己当时买房的价格过低,要求陈女士多支付五万元才同意过户,显然违背了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随即遭到了陈女士的拒绝。此后,陈女士再找付某某,每次都遭到拒绝。不久,付某某甚至将手机号码停用,让陈女士无法联系到他。
2013年,陈女士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随后就付某某的违约行为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讼争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付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陈某办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新墩三村某房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付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某违约金30000元。
拿到判决后,陈女士十分激动,多年的心病终于得以痊愈,房子的产权终于争取到了自己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