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等成立龙人帮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学习札记292】江苏高院案
发布日期:2014-07-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某某等成立龙人帮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学习札记29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2(2013)参阅案例62
冯某某等成立龙人帮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摘要】
1、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其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对于参与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3、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即使属于青少年犯罪,亦应宽而有度。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