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证据质证目录(下)
对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证据质证目录(下)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第四组证据
1、2009年10月29日李X在XX县公安局的报案笔录说:村里面一直没有收钱,今年(2009)年6月份时刘X找到我说向石材厂的每家商户都收点钱,治安管理费了啥的,我当时对他说如果你收的话注意尺度不能太过分。后来的事我都没有参与,收钱也是刘X一手操办。P。639。
2、刘XX证言:向XX村奇石商户收钱的事你是否知道?答:知道,我也曾跟刘X一起去发个通知。P.668。
3、刘XX2011年9月21日书面证人证言,证明他曾跟刘X发过通知。
4、侯X2009年11月3日证言:今年过了年,我们村里村委开会说乡里的石雕办公室不整了,我们成立一个XX石雕管委会来管理村里的石雕市场。李X村支书在会上说让刘X负责五里岗石雕管委会,民兵连长、刘XX、李XX也参加了管委会。P.676—P.677。
5、门X、朝X当庭供述奇石市场发放收费通知是李X、刘X、侯X等村委安排,奇石市场收费是村委会行为。
质证意见:证明奇石市场收费是村委会决定,李X、刘X、侯X等村委都知道。李X作证说奇石场收费“我说要把握尺度”,是知道并同意奇石市场收费,李X说不知道奇石市场收费是伪证。起诉书指控刘X通过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用于组织犯罪需要不符合事实。
五、第五组证据
1、刘X供述:2010年4月17日向你的银行卡汇入的20000元钱到底是咋回事?答:那是张X借我的钱,我问他要,他让月X往我的银行卡里汇20000元还帐。P.128。
2、张X2010年4月30日证言:我让月X去给这20000元钱转账汇入刘X的银行卡。问:你是否欠刘X的钱?答:我确实欠他有钱。但我让月X汇给刘俊的这20000元钱是司X给刘X的钱,不是还他欠款。这个刘X知道,我给他说过。P.383-384。
质证意见:证明张X经月X汇给刘金2万元是归还欠款,刘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六、第六组证据
1、魏X2010年5月25日证言:村里有一个投票点,每个投票点由两名办事处干部协助选委员成员进行投票,同时抽调办事处王X副书记和我及另两名班子成员协助五里岗村选举委员会工作。问:在你宣布选举结果后,是否有群众由此上访?答:宣布之后,XX电视台先后三次来采访我,说在XX村选举中群众反映有拉票现象。问:这次选举程序是否合法?答:合法。P.543-545。
2、门X、李XX当庭作证说其没有抢票也没有要挟贿买选票。
质证意见:证明换届选举主管干部魏X证明五里岗村委选举不存在要挟、贿买、哄抢选票行为,刘X经选举合法当选。起诉书指控刘X在五里岗村村委换届选举期间指使刘XX等人,采取要挟、贿买、哄抢选票等手段,严重破坏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符合事实。
七、第七组证据
1、马X证言:(问:砖混结构的围墙,按照市场造价,每米会是多少钱?答)正常就是270元,因为当时我们就有施工队,谈好的价钱就是每平米270元。问:刘X和刘XX承包后,每米是多少钱?答:每米460元。问:铁艺围栏的工程,按照市场价,每米是多少钱?答:每米160元。问:刘X、刘XX承包后,每米是多少钱?答:每米460元。P.819。
2、徐X证言:当时我们都在刘X家,当时在场的有曹X、刘XX、马X、刘X,这边有我和们局里的李主任,但刘X当时没吭气。曹X拿了份围墙工程协议草稿让我看,我当时没有表态,说让我拿回局里商量一下,我将此份协议草稿拿回局里让审计部门简单看了一下,认为部分造价比市场价要高,后来又给部分价往下降了一下,后来在刘XX家签订了后来的这份正式协议,该工程刘XX承包的。P.834—P.835。
3、曹X证言:问:围墙工程的价格是咋提出来的,具体由谁提出来的?答:围墙工程的价格是参照园区“思龙防爆”工地价提出来的,是我提出来的。答:围墙每米390元,铁艺围墙每米470元。答:我当时是参考其他企业价格,再加上双方都同意的,具体价高不高,我也不清楚。P。834.
4、协议书(甲方慧江环保材料公司,乙方五里岗村刘XX)见证方审计局徐X、玉都办事处曹X。
5、XX县建设工程标准额定管理站鉴定书。
质证意见:1、证明刘X没有与慧江环保材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刘XX与慧江环保材料公司签订的,该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审计局副局长徐X、曹X副主任在场,刘X没有向慧江环保材料公司提出工程价格,工程价格是曹X、徐X和审计部门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刘X、刘XX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慧江环保材料公司与其签订围墙施工协议,从中非法获利8.3万元,构成强迫交易罪与事实不符。
2、XX县建设工程标准额定管理站的建筑预、决算没有考虑物价工资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鉴定人也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字,只加盖有管理站公章,辩护人开庭前申请法院通知该管理站负责人到场作证,该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该鉴定依法无效。
八、第八组证据
XX县看守所刘X在看守所表现好的证明
证明对象:证明刘X表现好,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质证意见:(略)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