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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20岁,是外地打工人员,20058月,李某的手机坏了,便想通过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一部手机。812日下午4时,李某来到某市陆羽电子商城一手机专卖店,看中一款摩托罗拉手机(价值1800),便向售货员假意提出要购买该手机,售货员把手机交给李某后,李某以检查通话质量为由,提出用手里的SIM卡试打电话,售货员表示同意。于是李某打开手机装上卡后,在店内假意打电话,边打边往店门口走,回头看见售货员正在接待其他顾客,便将手机带走。一个月后李某被抓获。
决定本案性质的不是李某前面编造的谎言,而是李某乘售货员没有注意他时,将手机带走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李某编造想购买手机的谎言并没有换取售货员处分手机的承诺,也明知如果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售货员不会让他拿走手机,就是说售货员提供手机给李某,李某不支付金钱就拿走手机的行为是违反售货员(实际应为单位,售货员只是员工)的意愿的,而且李某乘售货员不注意的时候,携带手机逃走正是窃取的一种手段。由于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是1000元,手机价值1800元,故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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