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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10日14时20分许,在郑密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处,被告杨XX(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斜穿马路并且逆向行驶,与王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XX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王XX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花费医疗费135元,后到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挫裂伤伴坏死感染、右肘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10月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0 395.42元,出院医嘱记载:1、院外继续换药,预防感染;2、休息一个半月;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3年10月14日,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就诊,花费西药费159.2元。
法院认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XX负全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因杨XX系未成年人,对原告王XX的合理损失,被告杨XX的监护人李晓梅、杨杰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计算为10689.62元;因郑州市骨科医院出院医嘱记载有休息一个半月,误工费本院按照河南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7230元/年÷365天×72天=5371.2元;护理费,本院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5379元/年÷365天×27天=1877.31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和治疗状况,本院酌情支持300元;营养费,因医院未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以上损失共计19048.13元。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梅、杨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9 048.13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邹超律师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可参加驾照考试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因此未成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要由其父母(没有父母的,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本案中,杨XX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于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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