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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因、多方造成结果的发生,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3日货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的货车由东向西停在路边,适有王新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自行车车把右侧与大客车左侧后部接触致王新向左侧倒地,适有客运公司司机杨某驾驶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客车右侧中后轮将王新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大客车移位,电动自行车损坏。此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调查,因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导致的,故交通队对此事故不认定责任。王某、张某系王新的父母,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灾难事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某种情况下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当事人王新、杨某、李某在此事故中均未发现有违章行为,该事故的发生系由各种偶发因素竞合所致。对因王新在此事故中死亡给其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应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又因李某、杨某驾车分别系履行货运公司、客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两人的赔偿数额应由两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虽然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每一个行为本身仍然是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仍然是必须的,只不过共同过错不再是必须的构成要件。本案根据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偶发因素竞和所致,几方当事人均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存在过错,因此虽然是三方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王新死亡的事件,但这只能是意外事件,而并非共同侵权的后果。因此,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察被害人的受损害程度、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符合社会公平观念的各种因素,确定两被告分担一定责任,是妥当的。
判决结果
本案法院最终按照上述分析做出判决,出于社会的公平观念所确定,而并非是法律所确定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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