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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发布日期:2014-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对海洋货物运输赔偿责任的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那么起至的仓库是指什么仓库?依1995年《保险条款费率辞释大全》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仓至仓”责任的解释如下:

(1)货物在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尚未开始运输时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货物一经运离上述发货仓库,保险责任即告开始,保险公司按照货物所保险别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负责。

(3)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不是直接装船,而是先放在承运人机构,例如外贸运输公司的仓库里等候装船,在这个期间,货物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负责。

(4)货物在装船前存放在港区码头仓库待运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已出保险单或已办投保手续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险别负责。

(5)有些外贸公司在港区码头设有专用仓库,货物从该外贸公司市内仓库运入该专用仓库等候装船,虽然同为发货人仓库,但后者并非“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起运仓库,应视为承运机构仓库性质,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也应负责。

(6)若发货人自己没有固定的仓库,而是临时租用承运机构仓库或是港区码头仓库,直接将货物集中储于上述仓库等候装船,则上述仓库应视为发货人仓库,货物储存期间发生损失,不属保险责任。此外,还有“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规定的有效期间只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运输,并不包括绕道、转运、变更航程等情况。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原因下产生绕道等情况时的货物利益,保险人采用了扩展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依然有效。“航程终止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使运输条款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至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驳运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海轮在卸货时,有时需要依靠驳船,驳船并非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海轮,所以在驳船上发生的货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加入该条款,就可以使驳运中的货物也有了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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