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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强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发布日期:2014-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不允许超保);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6)保险期间;法律敎育网

(7)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

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出现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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