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强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发布日期:2014-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不允许超保);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6)保险期间;法律敎育网
(7)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
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出现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