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国际经济法货物运输与保险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单公约
(1)海牙规则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例题)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例题)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适用范围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3.租船运输(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3)光船租赁
二、国际海运保险
1.海上风险与货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
2.委付与代位求偿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3.保险责任
(1)平安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4)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混杂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损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渗漏、包装破裂、锈损)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5)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战争和罢工例题1:如果甲乙两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丙负责运输,约定采用CIF价格条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丙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从而造成40%的货物损坏,并且丙船也为了能继续航行而进入避难港进行修理,从而支出修理费,后船到达目的港,但发现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船不通风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