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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王彦旭律师
关于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赵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被告人赵某主观罪过轻,对方司机冯某的过错对事故结果作用不容忽视
1.          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主观上不存在的犯罪故意,不存在任何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被告人所驾驶的陕E***96货车,是合格车辆,与那些因醉酒,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小。
2.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宁D***98号车辆驾驶人冯某(司机)也存在过错,该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在该车辆发生故障后,该司机既没有设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按规定将车上人员安全转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及第68条的规定,致使该事故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请法庭充分注意受害人冯某的过错行为与该事故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赵某应予从轻处理,量刑情节及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赵某在该起事故发生时,积极的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急救中心的电话,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中,涉嫌犯罪后如实的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罪行,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的家庭经济条件极其贫困,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理应由车主和和保险机构进行理赔,即使在此种情况,被告人赵某的家属,通过多方筹措资金,贷款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受害人家属于2014***日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并撤回了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酌定从轻情节,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赵亚飞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向受害人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和悔恨,属于酌定从轻情节,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双方的违章驾驶行为所造成,活生生的生命的转瞬间失去,留给受害人和家属的是无尽的伤痛,留给被告人赵某的是血的教训和永久的悔恨,或许是被告人赵某的真诚悔过打动了受害人及其受害人家属,或许受害人家属的大度包容的胸怀,但这都少不了我们尊敬的法官和检察官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苦口婆心所做的大量的思想工作,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本案至今,对被告人赵某已经起到了教育和惩罚的目的和作用,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冯某没有转移车上人员的过错对该起事故结果所起作用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赵某量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彦旭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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