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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认定及辞职决定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工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不定时工时制认定及辞职决定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工资赔偿责任
      (一) 不定时工时制的认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业。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河南资深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提醒:要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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