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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主体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案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主体认定
李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民事赔偿抢劫盗窃
【案 I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99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125
【上诉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
【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3辑(总第53辑)
裁判规则:
只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是刑 事案件中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李xx进入上诉人家中进行盗窃,上诉人发现后大声呼喊,被上 诉人李xx见状即用拳击打上诉人致其重伤。被上诉人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住 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 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李振甲系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的雇员。
争议要点:
将被上诉人物业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理由: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除了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包括其他应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只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雇员从事雇佣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和对帮工人从事 帮工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帮工人三种人才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 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李xx是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的 员工,且上诉人李xx的行为与履行职务行为无内在联系。故将被上诉人物 业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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