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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生子 伤心又损财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刘明伟律师

刘某和张某是邻居,也是无话不说的好姐妹。刘某时常夸张某的老公李某多么多么帅气,言语之中表现出对张某有这样帅气老公的无限羡慕。
案例:
刘某和张某是邻居,也是无话不说的好姐妹。刘某时常夸张某的老公李某多么多么帅气,言语之中表现出对张某有这样帅气老公的无限羡慕。张某有时也开玩笑说:“那把他借给你用几天吧”。真是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原来,李某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内心却觉得自己老公太丑,怕生出儿子和老公一样就完了。听到张某这样的玩笑,刘某就动心了。先是劝说自己的老公,逼着其同意借一个帅气的男人的精子生一个儿子。而后就把借李某精子生儿子的想法告诉给张某,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张某6000元感谢费,张某居然欣然同意。经过张某软缠硬泡的劝说,最终李某也同意了此事。于是刘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李某与刘某生一个儿子,如果真生了儿子,刘某付给张某6000元感谢费,先付3000元,等儿子出生后再付3000元。
于是,刘某付给张某3000元后,刘某就经常到张某家串门,其间张某安排其老公李某与刘某多次发生关系,直至刘某怀孕。分娩后,果然生下一个儿子,但让三人没想到的是该婴儿居然先天畸型,缺两只胳膊。刘某后悔万分,自然不再付余下的3000元了。而张某却说,协议里也没有说生下畸型儿就不付钱呀,只要是生了儿子就得付钱。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张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付余下的感谢费3000元。刘某反诉要求返还已付的3000元感谢费,并要求李某支付婴儿的抚养费。
法庭受理此案后,对婴儿与李某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该婴儿确是李某的骨肉。据此及本案事实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刘某和张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张某应将刘某付的3000元感谢费返还给刘某;
2.李某每月付给婴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婴儿独立生活时止,由婴儿的母亲刘某代收。
律师说法:
本案的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刘某和张某的协议以“借精子”生儿子为内容,明显与社会公德不符,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刘某和张某的协议确认无效,所以,张某据此协议取得的财产(3000元感谢费)应返还给刘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5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婴儿虽然不是李某的婚生子,但李某是婴儿的父亲,所以,其有抚养婴儿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很荒唐,而且严重违背公共道德要求。最终只能是两败俱伤,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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