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案情
2006年,王某某与李某因为工作原因在深圳相识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初,两人交往过程中,王某某怀孕。李某因害怕承担责任,竟辞掉稳定工作,抛弃怀孕的王某某一声不响地离开深圳,从此杳无音讯。2007年底,王某某在深圳某医院产下一子并取名王某明,深圳市某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了新生儿的名字,父母名字、籍贯及身份证号码。王某明出生后,李某一直未出现,且从未向王某某母子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2011年,王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李某的下落并找到他,岂料李某拒不承认王某明系其亲生儿子,并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李某的家庭也参与到此事中来,坚决阻挠王某明与李某相认,更要求李某拒绝承担王某明的抚养费用。无奈之下,王某某只好一纸诉状诉至湖南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王某明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明由王某某抚养;要求李某承担王某明的抚养费用。
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王某某与李某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其无法证明双方同居期间产子的事实。且李某又拒绝亲子鉴定,现无法证明王某明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明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明由王某某抚养;李某每月向王某明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成年为止。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明的生父为李某,李某若要推翻该证据,根据上述证据规定,其需提供相应的反证或者配合做亲子鉴定。但李某并未提供相应反证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故二审法院根据该举证规则推定王某明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是正确的。既然双方存在亲子关系,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用的诉请也自然能够得到支持。
(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