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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说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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