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
聂晓东律师
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说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
劳动者长期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
»
怎样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者长期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关于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解答
»
劳动者已过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应当自动终止
»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