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耍赖 予以已支付利息顶本 律师出庭 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 一起民间借贷案原、被告的博弈
被告耍赖 予以已支付利息顶本 律师出庭 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 一起民间借贷案原、被告的博弈
穆卫军律师发布于 2014年07月09日 14时09分 | 已阅读: 29 | 我要评论(条)
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63万元,经还本付息尚下欠149万元,即:2009年12月12日欠50万元、2011年7月3日欠57万元、2009年3月12 日欠20万元、2010年7月12日欠10万元、2011年4月30日欠12万元,欠据上没有写利息,实际是月利3分。
被告耍赖 予以已支付利息顶本
律师出庭 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
—— 一起民间借贷案原、被告的博弈
原告:李××,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穆卫军,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概要:
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63万元,经还本付息尚下欠149万元,即:2009年12月12日欠50万元、2011年7月3日欠57万元、2009年3月12 日欠20万元、2010年7月12日欠10万元、2011年4月30日欠12万元,欠据上没有写利息,实际是月利3分。原告起诉索要(当时没有委托本律师,只是请本律师代写了诉状,并进行了咨询,本律师给的咨询意见是:要主张利息,必须有利息约定的证据,于是原告向被告的财务人员央求搞了两张有被告王××签名的利息结算单复写件,存根在被告处,该两张利息结算单借款金额分别50万元、62万元,借款时间、金额与原告的五支借条均不吻合),被告代理人辩称,借款没有利息,已偿还原告借款1142900元,尚欠34710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44支1142900元给原告的打款凭条,原告对打款凭条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是被告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偿还的本金。被告代理人对263万元的借款事实不认可,承认只借原告149万元,并对原告向法庭出示两张利息结算单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的意见是给原告100万元了事,原告的意见是利息可以放弃,但是149万元借款本金必须全部给付,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主审法官做原告工作,让原告接受被告100万元的调解意见,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有利息,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7100元,主审法官让原告收集有利息约定的证据,并进行第二次开庭。
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诉讼,本律师的意见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张利息结算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往来,被告向法庭提交的44支打款凭条 1142900元不足以证明就是偿还原告149万元的借款,并提请法庭让被告律师必须对原告的两张利息结算单上的签字是不是被告王××亲笔书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最后被告律师认为不是被告王××的签字,为了尽快查清事实真想,原告主动申请了笔迹鉴定,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张利息结算单上王××的签字确为被告王××亲笔书写,最后东胜区人民法院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9万元,借款利息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本案的几点启示:
1、在当前鄂尔多斯市这种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案件不再是简单案件,因为大多数人诚信缺失,因为债权债务发生时条据不规范,使民间借贷案件变得复杂化,债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不到维护的案件时有发生,就本案而言,原告开始以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持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要钱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可因为被告的耍赖,事实并没有这样简单,因此,本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因为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息,所以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为了节省点律师代理费而因小失大!因为你毕竟不是专业人员!
2、作为代理律师,一旦对某一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后,在当事人始终相信你的情况下,一定要坚定必胜的信念,排除各种干扰,坚持走到底。对本案而言,原告第一次开庭失利后,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给出的咨询意见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张利息结算单能挽回本案对原告不利的被动局面。为了进一步确认自己的观点,本律师就本案的案情以及自己对本案下一步的走势向本所资深律师进行了求教,但给出的意见是:要慎重处理本案,建议接受被告给付100万元的调解意见,否则一旦法院判给原告30几万元,原告可能会找麻烦。一提到麻烦,本律师也认为不无道理,但是,原告一再说,无论什么结果,都让本律师给打到底!在原告的绝对相信下,本律师按照自己对本案的认为,坚定地走到最后,结果使原告笑到最后,被告耍赖的阴谋没有得逞!
3、居中裁判是人民法官本分,但是本律师个人以为,就个案而言,面对个别当事人耍赖的行径,人民法官一定要坚守自己社会良知的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第一次庭审后,在庭审情况对原告极为不利、被告想要给原告100万元了事情况下,实际本案的事实真相即已昭然若揭,可是我们的人民法官在对本案事实真相已心知肚明情况下,为了促成调解,对原告进行百般施压,在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调解意见,申请对利息结算单上被告王××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时,主审法官以无法鉴定为由设置人为阻力,后在本律师找到分管院长的情况下才得以使本案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更令本律师不解的是,在本律师介入本案、本案进入鉴定程序后,本律师找到办案法官的庭长沟通案情,可该庭长和主审法官的意见相当的一致:鉴定也没有用,本案如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肯定要判被告偿还原告30几万,可最后的判决结果并非是30几万,而是149万元。对该结果,本律师在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同时,并没有一点喜悦,更多的是忧虑和不解:个别债务人诚信缺失、良知跌破底线,难道我们的法官的社会良知也随之丧失了!本律师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