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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34万元,被告委托律师后赔偿0元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雷XXX与被告张XXX门市相邻,2013年10月26日,被告张XXX在原告雷XXX处要求购买铁簸箕,并在雷XXX门市前比划了铁簸箕的形状。原告雷XXX同意出售,但因被告张XXX临时有事返回到自己的门市,双方未协商铁簸箕的价格,被告张XXX也没有付款。随后,被告张XXX听到爆炸声。后爆炸导致原告雷XXX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雷XXX起诉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XXX赔偿34万余元。被告张XXX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2014年5月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XXX的诉讼请求。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被告张XXX于2014年1月9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被告张XXX的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代理方案。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我方作为被告应诉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本案中到底是不是无偿帮工行为导致的;二、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34万余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中我们作为被告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周炜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张XXX向律师表述是其原告雷XXX要求购买的是一个铁簸箕但是原告雷XXX在诉状中却称是系为被告张XXX无偿帮工。如果张XXX证明是买卖关系,那么张XXX就不存在任何的赔偿。周炜律师于2014年1月10日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委托书与所函,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原告雷XXX已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误工时限鉴定,护理依赖及护理时限鉴定。周炜律师认为伤者出院还没有到3个月这样鉴定可能对被告张XXX是不利的。最后法官和原告雷XXX采纳了周炜律师的意见,最后双方决定2014年2月25日到重庆市法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周炜律师代表被告张XXX全程参与了原告雷XXX的各项鉴定。
三、开庭审理及: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雷XXX诉被告张XXX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雷XXX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周炜律师对原告的两个证人分别发问,两个证人的证言都是不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都只能证明原告雷XXX被炸伤后的情况。周炜律师认为原告雷XXX与被告张XXX对案情的事实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雷XXX认为是无偿帮工导致的自己受伤,但是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XXX存在无偿帮工行为。所以原告雷XXX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2014年5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雷X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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