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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十年娶四妻育五子 法院判其重婚罪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110网律师
年近五旬的上海籍男子赵春明,在外人眼中是个普普通通的中年人,可在四个女人的眼中,却是她们深爱的老公、情人。近日,这位有着多个爱人的赵春明,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法院查明,赵春明于2003年与第一任妻子林彩英在扬州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此后赵春明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于2005年与第二任妻子赵颖在上海浦东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09年至2010年间,赵春明又与齐欣共同生活,20103月共同生育一女,并于201010月在江苏昆山举行了婚礼仪式并育有一女。2007年底,赵春明在北京结识钟慧,与她共同生活,分别于20082月及20118月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20124月赵春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赵春明被依法提起公诉。
赵春名称他并不是同时与四名被害人在一起的,在庭审过程中赵春明的陈述流露着懊悔,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明有配偶而重婚,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春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被告人赵春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春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所谓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如下,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是刑法设立此罪保护婚姻关系的原因所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不仅包括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而且包括事实婚(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配偶仍然直接故意于他人登记结婚而且和他人存在事实婚姻。
本案中,赵春明由于法律意思薄弱,在自己身处“围城”的情况下与多名女子发生“结婚”,最终受苦的是深爱他的“妻子们”和年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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