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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借款未写借条拒还 法院依据微信聊天等判归还
发布日期:2014-03-18    作者:凌征虎律师
 新华网上海3月18日电(记者黄安琪)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而后只因未写下借条竟翻脸不承认借款事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一万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一万五千元。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一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的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一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自己从来没向胡某借钱。同时,方某认可与胡某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一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借款一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但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实际上,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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