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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
 
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虚假破产,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或者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清偿利益,妨害公平清偿秩序,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第二, 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131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6)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7)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在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8)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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