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这一规定对制止破产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为社会所热烈拥护。但是,该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其对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也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人。现草案未作规定,应予补充。第二,个别措施的合理性可能考虑欠周。如对投资活动的限制虽有防止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作用,但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偿债能力与生活能力;如对小规模商业摊点的投资经营可能既是其维持生计的手段,也是其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对此应有更为合理的规制。第三,规定有待细化,对何为高消费,如何限制,均应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第四,条款部分内容中仅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如不得高消费),未规定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此应予补充,应明确规定破产人有高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并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