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4-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9月3日借款人吴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两年,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月利率7.8‰。同日,保证人付某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还以自己本人所有的赣南昌货0767船舶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2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吴某借款期满后至今未还款,于是信用社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付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分歧】
由于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中未对船舶抵押纠纷作出管辖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地方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信用社向县级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一般的保证合同纠纷,而不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专属管辖范畴,且也未违反江西省高院规定的县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为此,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担保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为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为:
一、从法律竞合的适用上分析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在同一法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即,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保证人付某以自己所有的货船作为抵押物,并在地方海事局予以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为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求的复函(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中的答复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本案中,涉案的担保物为在海事局登记的船舶,为此,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此,地方法院不具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