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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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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及履行方式均不能形成合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当。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电容器买卖发生纠纷,故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XXX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体法之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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