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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浙江某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周某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浙江某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3129日,委托人周某某与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本所付波律师为其追缴劳务费。根据周某某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其陈述,周某某在2010年与浙江某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内外粉刷班组安全责任承包协议》,由周某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某楼盘内外墙粉刷及外墙面砖工程。签订协议后,周某某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1年完工。经双方决算,总劳务费为1739995元,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了1580000元后,下欠159995元至今未付。
     付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双方在协议中对发生争议处理办法由特别约定,即向西安仲裁委申请仲裁。根据委托人周某某提交的材料,付波律师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付波律师先后多次在仲裁秘书组织下进行庭前调解,后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之后,浙江某供公司以周某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现在面砖大面积脱落,要求周某墙面砖进行返工,并向仲裁委提出反请求。
2014522日,仲裁庭组织开庭,付波律师提出,因浙江某建设公司提出的外墙面砖脱落一事,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质保期,且在2011年周某某施工完成后,至今从未接到任何质量问题的通知,该楼盘在2011年底已经交付使用。浙江某公司现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劳务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要求驳回其反请求。庭审中,浙江某公司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周某某施工部分进行质量鉴定。
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在双方考虑各自诉讼/仲裁成本的情况下,将调解意见差距进一步缩小,最后以浙江某公司向周某某支付8万元,浙江某公司放弃反请求,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达成调解意见。付波律师特别要求,浙江某公司在2014618日领取调解书时当场给付款项。2014618日,浙江某公司将8万元现金支付给周某某,并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作为纠纷了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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