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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发布日期:2014-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外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竞业禁止: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合伙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6)行为能力: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7)合伙份额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8)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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