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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110网律师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何   盛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治文明、法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密切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把依法治国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内在联系。
一、依法治国概述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出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 依法治国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三)依法治国的内容与要求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行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管理、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执政
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3、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这是我国生产力发生深刻变革,生产关系不断发展之后,对上层建筑领域发展提出的必然性要求。
政治文明其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十六大报告在一系列论述“民享”的基础上,提出政治文明,其核心意义就在于“民治”,也就是让公民真正成为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上的主人。
(一) 政治文明的含义
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政治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引起的国家管理形式、结构形式的进化发展,即政体或国体、政体范围内的政治体制、机制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成果。其中,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是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价值观、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的更新变化。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共和、法治等思想观念的形成、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等等。
(二) 政治文明的作用
政治文明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努力将人类对美好政治生活的构想付诸实践;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提高非暴力状态下解决政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性;三是使所有社会成员在一种文明祥和的政治状态下各得其所,互爱互信,共存共荣。
(三)政治文明的实现条件
无论对“政治文明”做怎样的阐述,其是一个体系和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其内涵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现代法制思想是政治意识文明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构成内容,法律的实施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公权腐败是当今世界最不文明的政治现象之一,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大的亵渎。如果腐败高发的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检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成效大小、后果好坏的一个基本尺度,就是看廉政建设是否取得了实效要把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与反腐倡廉有机地结合起来。
实现政治文明还必须有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政党,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必须有高度觉悟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变革,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推广各项政治活动;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和国内环境。这些条件互为因果,共同决定着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和方向。
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
(一)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保障
1、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
政治文明体现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和谐化。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科学概念,是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的。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法治反映了人类管理自身的深刻进步。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政治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而且是承载政治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直接体现了该国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生活、人与人之间关系、权力运作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政治权威产生的合理化程度。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
我们所实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及价值理念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或者机构依法治民。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绝不是什么“防民之具”。否则,法治就会成为地地道道的人治。至于政府官员,他们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固然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这只是具体权力的授权,因而不具有治国主体地位。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治官。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国,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二)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非常宏伟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过程等政治领域方方面面的转型和创新。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推动中国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法治和民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民主需要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就不能巩固;但法治更需要民主,因为没有民主,法治就要落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正是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根本要求。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将使法治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向政治文明的方向发展,即向理性、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制度创新。邓小平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必须以革命的态度和举措去对待它,从根本上消除其弊端。如果仅仅对其作一些细枝末节的修补、调整、完善或改良,无异于取消政治体制改革。十六大报告对我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强调重点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在这九个方面的任务中,最主要的是: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在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都需要不断向现代化转型。就政治理念而言,要彻底消除阶级斗争的影响,确立新型的政党理念。向崇尚民主的合作博弈的‘竞争性’发展,建立政治上‘有规则的竞争’制度和法治框架。”在党政关系方面,要反对“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实行党政分开。在党法关系方面,要反对“以党代法”,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克服行政化倾向,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在党的委员会内,不应存在行政首长。党的总书记只是一种职责分工,不应享有独断的权力。邓小平明确指出,“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这有利于克服党内违反集体领导、实行个人专权的行政化倾向,实现党内民主。
 2)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孟德斯鸠在总结权力运行的规律时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按照孟氏的理解,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三者既彼此独立,又互相制约,从而保证了法律的至上性、同时又使权力之间不至于结集为危害人民利益的力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议行合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理论上说,“议行合一”不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权力的专横。具体表现在,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实际权力并未到位,在行使立法权及其他重大权力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与制约太大,因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具有部门利益色彩,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及权威性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同时,司法权的独立性太低,抗干扰能力太差,往往依附于行政权。这种“行政主导”的格局,对法治和政治文明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当合理设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使之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也掌握在其他部门手中,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掣肘和牵制。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肖俊涛:《浅议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载《求是》,2004年第6期。
4. 芦俊才:《试论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几个问题》,载《魅力中国》,2008年第7期。
5. 陈奎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人民网》(网址://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2/4840982.html),2006年09月21日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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