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关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才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就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构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和拓展,是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科学把握,是我们党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充分认识法治在构成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才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此,本文拟就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等问题略抒管见。
一、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及其关系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谐是天底下最珍贵的价值,是人世间最美的状态,也是人类几千年来所追求的理想境界。[1]和谐社会是指在一定社会机制作用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利益相系,各得其所,和衷共济,协调发展的一种社会形态。[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3] 胡锦涛同志从六个方面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也体现了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不仅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新的奋斗目标,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硬约束。[5]一个社会要和谐运转,必须有秩序与法制作保证。有人说,秩序乃社会人群最基本之福利,有秩序未必令人满意,无秩序则必无福利矣。[6]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历来是执政者治国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不坚持依法治国,不保持社会稳定,就谈不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更谈不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构建和谐社会同步发展,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民意、凝聚共识的社会,而立法过程恰恰是一种体现民意、体现共识的过程。所以,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和谐社会是现代文明的具体表现,而依法治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同时,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
二、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能安居乐业。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7]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至今为止的不懈追求,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8]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在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给社会大多数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二)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友爱,是社会的凝聚剂。有了诚信友爱,大家相互间就能消除隔阂,开展正常交往。在和睦相处的情况下,就能保持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有序,并维护人民大众共同的整体利益。但是,现实中,诚信友爱却存在相当程度的缺损。因此,在全社会实施诚信友爱教育、增强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用法治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实友爱地相处,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有利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调动积极因素,能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能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的劳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可靠保障。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类若要和平相处,有效地从事各种活动,就必须保持着一定的社会秩序。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在不安定或动乱中正常运行,更谈不上发展了。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危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和谐的社会能够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并运用多种措施、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依法治国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五)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法律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和谐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开发、利用、改造自然,又要保护、尊重、爱惜自然,即开发必须合理,利用应当爱惜,改造需要尊重自然规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就要正确处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之间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与自然的基本原则,以法律和制度来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依法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绿色家园。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还有不少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这种民主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得到完善。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确认法律至上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领导最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到国家的治理之中。坚持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为,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都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是整个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即人民意志至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说,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构成了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基础。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大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党的领导活动本身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保证依法治国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当代中国,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治范围内实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此,笔者建议,有必要把某些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党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更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三是坚持依法治国,确认法律至上原则,就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确立新的执政理念,在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以党的依法执政带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9]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都体现了我们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都是为了实现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为了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只有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我们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立法权限,健全立法程序,建立尽可能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加强立法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认真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找出其中不符合民意、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并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至于偏离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二是要改进我们的立法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三是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四是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要通过加强立法,千方百计地抑制和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冲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社会。
(四)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治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对权力监督也尤为重要。我们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使一切权力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或者一旦滥用权力能够及时被发现、迅速被查处。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着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还欠缺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要,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笔者建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实行系统垂直领导,有效排除行政干扰,改变那种只管人、管钱、管物而不管事情、不管工作、不管办案的司法管理体制。同时,要完善司法监督,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潘柳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参考文献】
[1][3][6]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2][8]湖北人民出版社:《建设和谐湖北学习读本》2005年2月第1版。
[4]人民出版社:《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2002年5月第1版。
[5]成思危:《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7]虞云耀:《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9]肖扬:《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