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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发布日期:2009-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公正,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民法的性质,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的性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

  (一)民法是人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任何部门法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民法是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是人法。充分认识民法的人法性质至关重要。首先,民法在整体上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典型的人,民法是为人立了一个法。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是人在民法上的缩影,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即关于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又是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追求幸福,达到幸福的境界。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人皆可以达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为民事主体展示了一种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的舞台,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市场交换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发育、成长的摇篮,民事主体是市场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属性的体现。所以,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就位,而行政主体应该从市场经济关系中退位。民法是一个用人的声音宣布的时代文明,是人的理性设计的法律大厦。 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才能正确界定,市场行为才能正确规范,民事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秩序才能合理建立。从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人的觉悟得到极大提高,这些方面都促进了人的发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得到实现。

  总之,民法作为人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制化进行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套完整的基础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律模式。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人法性质,能够使我们确立一切“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关怀人、爱护人,对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无疑有着重大的作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私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尊重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市民社会属于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则属于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国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确定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活动,国家政权不去干预。可见,在现代社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相对政治国家而言的,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就应该禁止和遏制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侵害,市民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社会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规则下安详和谐地发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共利益,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社会关系,而私法则是规定私人利益,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

  总之,认识并崇尚民法的私法性质,有利于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随意侵害,为市民社会生活创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创建有着重要作用。

  (三)民法是权利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民法是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在市民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

  总之,崇尚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可使国家承担起尊重和保护私权的义务, 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预。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三、 民法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

  (一)遵守平等原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或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属性。市场经济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的参与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会成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讲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身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遵守平等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  影  响   社会 生 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遵守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贯彻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美满、井然有序、繁荣兴旺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形态,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在这种追求利润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紧盯市场,瞅准时机,尽可能多地和尽可能好地生产出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但在另一方面,利益最大化又可能使商业上的欺诈蔓延和猖獗,使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就认识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的提高,商业上的投机,欺诈所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欺诈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信任,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地阻碍着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把诚实信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此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獗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 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谐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入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四、 结 语

  从民法的性质来看,民法作为人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人法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市民社会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属于私人领域的法律关系,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私法性质,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非法干预,为市民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市民社会中成员的权利的实现。民法是权利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书,认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有利于加强对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使社会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民主法治得以实现。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私权,使主体的民事权利在极大的范围内得以实现,也就促进和鼓励了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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