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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劳动论与我国的民法学
发布日期:2005-03-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学评论》编者按(1991):本刊向以鼓励争鸣、繁荣法学为宗旨。该文所提的观点,仅为作者的一家之言,并不代表本刊的观点。望广大读者能就此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并踊跃来稿。

    引论

    新中国成立42年来,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路线指引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国力得到了较大的增强。不承认这个事实,那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四十余年来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来之不易的。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取得的,中国人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和心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四十余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就与全国人民所付出的巨大劳动是不相称的;而就现实情况来说,还有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即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与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是不相称的;甚至出现了“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不承认这个事实,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为了科学地认识和解决上述现象所反映的矛盾,更好地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作者七年来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劳动论原理的研究,提出了社会主义劳动论原理的若干设想。在此提出纲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一个隐含的理念

    在考察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以及在我国出现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争过渡”、“穷过渡”等等现象以后,深深感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理论或思想中,有一个隐含很深而没有明确说出的理念,即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以后,劳动者因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力也自然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深层理念,是因为它深藏于理论的背后,起着基础的作用。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陷入困境,不能对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指导,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得不到具体而明确的科学回答。社会主义劳动论将证明这种深层理念的非科学性及危害性,将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作出全面论证,阐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基本表现形态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源。

    二、从《资本论》到《劳动论》

    (一)从《资本论》到《劳动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必然

    《资本论》这部无产阶级解放的圣经,耗费了马克思毕生的精力,表现了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和导师马克思的彻底革命精神和科学的治学态度。《资本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内在矛盾运动规律及资本主义灭亡的历史必然性,敲响了资本主义的丧钟,给无产阶级指明了解放的道路。《资本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最简单的细胞——商品——开始研究,建立起一座系统、科学和庞大的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劳动论》则应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劳动者——开始研究,建立起系统、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二)《劳动论》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所首创,其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他们在研究经济制度的时候,正确地抽象出“价值”范畴,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明确了“劳动一般”。事实上区分了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使用价值的劳动;对价值进行了较好的分析,即认为决定价值的是生产中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提出和肯定了价值规律问题等等。但是,由于古典派劳动价值论创立者们的阶级和历史的局限,他们也只是停留在对劳动创造价值、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的内在机制等目的的研究上,不能把劳动价值论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上,不能说明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不能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因而最终归于解体。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论,并且实现了革命性变革,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研究经济制度的时候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马克思继续了他们的事业。他严密地论证并且透彻地发展了这个理论”。(《列宁选集》第5卷,第443页。)马克思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完成了对价值的科学抽象,把价值范畴的性质及其发展放在商品矛盾运动中来研究,发展并论证了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首创劳动二重性学说;揭示了价值规律的内容,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创造了商品拜物教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商品的本质即价值的本质,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交换价值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指明了资本主义商品和价值都是历史的范畴;揭示了货币的起源和本质,创立了科学的货币学说。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和资本积累学说,透过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假象,揭露资产阶级运用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工人的本质,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律及其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使无产阶级真正明确了自己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责任,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指明了道路。

    马克思从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际情况出发,设想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胜利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掌握了全部生产资料以后,成为全社会的惟一经济主体,个人或者企业都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由于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能力仍然是个人的特权,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是,这种“按劳分配”只是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生产者不并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马克思的设想曾经使我们在很长的时间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将消亡,而为产品经济所代替。价值、价值规律等范畴是不适用的。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帝国主义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取得胜利的。俄国和中国的资本主义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因此,苏联和中国在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只能是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是对七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实践反思的产物;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既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必然的历史阶段,那么劳动价值论就不能不作为劳动论的基础加以认真地探讨了。由于是在社会主义条件的劳动价值论,因此,它就是古典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之后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第三发展阶级。只有科学地论证和正确地发展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合理地解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范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价值规律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正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才能走出困境,充分发挥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导作用。

    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第一次解放——阶级的解放

    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剥夺剥削者,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第一次解放。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使得广大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奴役,是阶级对阶级的压迫。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剩余价值的研究,实际上是对无产阶级苦难根源的研究和对资产阶级如何奴役无产阶级等机制的研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焦点的研究。指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雇佣奴隶制的政者。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和新中国的成立,解决了两个最具有意义的根本性问题,即第一,摧毁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人民政权;第二,通过剥夺剥削者和社会主义改造,使生产资料进入社会主义公有领域。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为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这是现代人类社会最重大的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从阶级压迫下解放出来,是阶级的解放。

    四、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第二次解放——自我的解放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从经济角度讲,只是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社会主义运动在新的基础上,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进程,要完成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任务,把社会主义推进到共产主义,实现劳动者的彻底解放。我认为这一过程就是劳动者的第二次解放,这次解放劳动者的自我解放。

    在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有一个劳动者的自我解放的历史任务呢?这是由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基本矛盾的特性决定的。而这些基本矛盾又是围绕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私人性之间的矛盾展开的。

    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在私有制下形成的劳动力的私人性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与劳动者的劳动力进入公有领域,不可能是同步的。这就需要对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力这些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作科学地分析。

    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一方面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另一方面又是所有制的客体。当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进入社会主义公有领域以后,劳动者成了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新的生产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而确立了。我们再来分析劳动力的状况,劳动力一方面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另一方面,劳动力也是所有制的一种客体。劳动力所有制的变革要比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困难得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不会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也自然地进入公有领域,因为还不具备劳动力进入公有领域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劳动力仍然具有私人性质。我们承认劳动力的私人性,只不过是对既存事实的承认和尊重。应当以此作为我们政策设计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以往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中,由于认为随着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劳动者的劳动力也进入公有领域(比如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急过渡”、“穷过渡”等,就是实际上把劳动力认为进入公有领域的证明),因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且还在继续为此付出代价。

    劳动力的私人性具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劳动力这种资源的归属,解决的是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另一层含义是指劳动力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一种现实状态,即在私人性制约下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的质的水平问题,或者说由于私人性因素的影响,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在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中,不仅要受其文化技术状态的制约,还受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力私人性观念的制约。

    当我们考察劳动力具有私人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中的公共投入,以及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人,在与公有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中,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我”创造财富的现实。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劳动力又具有社会性。

    在劳动力的私人性实际正是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关系,人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与社会性这两重性中,其比例如何划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社会的先进分子或者根本不考虑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性,完全进行忘我的工作和劳动,或者很少考虑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性。但是,就社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其劳动力的私人性还是比较重的。因为我们把劳动力的私人性可以理解为劳动力的归属,又可以理解为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一种现实状态,而且这两方面又都集中体现在劳动者身上,所以,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的基本状态。

    作为劳动者的阶级解放标志的,是推翻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剥夺剥夺者,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劳动者的自我解放标志的,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劳动者的劳动力逐步地并且最终地完全进入公有领域,实现劳动者的彻底解放,这就是共产主义的实现。

    五、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水平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劳动者的幸福和发展提供了一般条件,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却是一个历史过程。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历史经验时,我们深深感到应当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程度作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加以研究。在性质上,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私有相对立的,也是与共产主义公有制有区别的;在程度上,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由初级阶段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主要表现在体制上。较高的公有化程度,在体制上表现为较高的统一和集中;较低的公有化程度,在体制上表现为较低的统一和集中。这种体制上集中和统一的程度的高低,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当高而不高,当低而不低,都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在我国当前的生产力状况下,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如果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实践证明会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调整,首先在农村实行。在农村,党和国家实行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变情况下的农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承认农民承包经营的独立利益,改变了以前不承认农民这种利益的高度集中的体制。这一措施的正确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改变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和影响下,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上了中心议程,其主要目标是改变全民所有制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实行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鹑沃疲?腥瞎?衅笠底灾骶??南喽远懒⒌睦?妗5比唬??袼?兄凭?锰逯频母母锢?呀洗螅?性诮?徊教剿髦小W苤??夜?木?锰逯频母母铮?谋淞巳?袼?兄凭?镁??械牡ヒ恢魈宓木置妫?纬闪司??魈宓亩嘣???谋淞艘桓雠┐寮?寰?米橹?猩????牡ヒ恢魈宓木置妫?纬闪艘桓雠┘?逄寰?米橹?猩????亩嘀魈寰置妗S捎谥魈宓亩嘣???纬闪斯?兄凭?弥械睦?娑嘣??U庵窒窒罂雌鹄此坪跏枪?兄频摹巴瞬健保?导噬鲜墙?剑?蛭???衔夜?纸锥紊??Φ姆⒄顾?剑?⑶夷艽蟠蟠俳???Φ姆⒄埂?br>我国的生产力在某些方面是很高的,但就全社会来说,我国的生产力还是较低的。在生产力诸要素中,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从总体上看还处于低水平,就一般情况来说,劳动者的劳动力素质还比较低,不仅表现在文化技能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劳动力私人性的观念方面。较低水平的劳动力素质与较低水平的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的结合,从整体上决定了我国生产力水平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很高的。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在我国比较普遍的低水平生产力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高度公有化的生产关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就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合乎规律的要求,是顺乎民心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对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现状作了上述分析以后,可以看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和作为公有制的客体,解决了生产的社会性与私人占有的矛盾,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作为生产力的要素的水平还比较低,这就提出了现代化的艰巨任务。而这个任务的实现必须落实在中国的劳动者肩上,由劳动者来发展生产工具、开发劳动对象,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越来越丰富的社会财富。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一个最活跃的要素,除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外,还具有比较重的私人性及其他素质的不足等特点,而且这种素质的提高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于是,除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一致性外,还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私人性之间的矛盾。就这个矛盾的重要性来说,很可能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基本表现形态。

    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私人性之间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矛盾。在这个矛盾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了劳动者个人在公有制中的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即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不是为剥削者、压迫者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幸福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巩固和发展的源泉。但是,鉴于劳动力的私人性,劳动者必定要重视在公有制劳动中的利益。为了正确调整这个矛盾,就要十分科学地解决劳动力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第一,确立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机会平等的原则,实行竞争制;第二,确立公有制生产经营组织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原则,公有制生产、经营组织之间实行竞争制;第三,公有制生产、经营组织内部切实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实行竞争制。总之,在公有制劳动中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搞平均主义,必须坚决杜绝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企业内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如果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那些不干或干坏的人不是凭借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是凭借大锅饭和平均主义而剥削他人的劳动,有的人躺在公有制上面吃大锅饭,还美其名曰“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实在是对社会主义的重大误解。

    六、劳动力的私人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产品的商品性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本源问题,在我国理论界有各种学说。有的认为一是社会分工,二是不同所有制的存在;有的认为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力水平不高。我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之所以要发展商品经济,是由两个条件决定的;一是社会分工,二是劳动力私人性的存在。如果认为不同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源的话,那么在全社会全部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以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不存在了,时,这种理论对目前条件下为什么全民所有制内部也要发展商品经济就难以解释。那种认为生产力不高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源的学说,不能说不对,但过于笼统。因为就生产力本身来说,其高低是相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达到什么高度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消亡了呢?或者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在什么状况下必须发展商品经济呢?我认为劳动力的私人性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源。因为劳动力的私人性从其所有制方面讲,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从其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现实状态来说,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劳动力这一生产力要素的水平是较低的,是谋生的手段。上述两方面决定了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的有酬性质。这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内在原因。“按劳分配”既有劳动的质和量的问题,又有分配的标准和途径问题,这都需要从全社会的立场来解决,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是不能实现的。因为社会分工的存在,你的劳动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不只是看你的劳动创造了财富,更重要的是看你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即你的劳动产品必须抽象为价值形态,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价值必须以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用“劳动的一般”进行交换,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因此,劳动创造价值的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之所以仍然存在,归根结底取决于劳动力私人性的存在。可见,劳动力的私人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标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内在的固有的本质属性,既不是旧社会的遗留,也不是外加的,它根植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本身。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要有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商品经济。我国的市场发育是不健全的,因而也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是商品流通的场所。由于我国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及劳动力的二重性,决定了我国商品的计划性和市场性。在一般情况下,计划产品也应当通过市场进行流转,按照价值规律办事。

    当我们提出劳动力私人性时,有人就会问,“从所有制角度上看,劳动力和私人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有何不同?”我们认为,它们在性质与功能上是不同的。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下,私有者有可能把私有财产权作为剥削、奴役、支配他人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拥有者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表现其劳动力的存在,不可能用劳动力获得剥削、奴役、支配他人的权利。

    在研究社会主义劳动论的时候,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力私人性不论其作为劳动力所有制来说,也不论其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状态来说,都是一个历史范畴。劳动力由私有领域向公有领域的过渡,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劳动力完全进入公有领域以后,劳动只创造财富,不创造价值,因而商品经济也就消亡了,因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为到这个过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任务伟大而艰巨,道路光明而曲折。

    共产主义一定要实现,但绝不是现在就能实现。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劳动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同步进行。

    七、社会主义劳动论的核心在于以劳动者为主体,提倡劳动神圣,尊重劳动,实行社会主义劳动竞争,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财富大量涌流,劳动者觉悟大大提高,逐步地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创造物质和精神前提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私人性只决定劳动产品的商品性(不能成为商品的除外),并不决定劳动力的商品性,因而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因为:第一,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主人,又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全体劳动者形成了一个具有质的不可分割性的整体,作为劳动力的主人不可能把劳动力卖给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第二,劳动力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劳动力的拥有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劳动力的拥有者没有任何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劳动者“集体的我”和“个人的我”创造财富。劳动者个人通过按劳分配得到了生活资料,其所创造的剩余收益归于“集体的我”,用于改善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扩大再生产等,又是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劳动者。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只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如果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实际上就是把劳动者个人与公有生产对立起来了,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我们应当把劳动者向国家或集体组织提供劳务与出卖劳动力加以明确的区别。

    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私有制,因此,当劳动者受雇于私人从事劳动时,因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劳动者没有关系而为雇主所独占,劳动者得到的工资仅是其劳动力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是商品就是不争之事实。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因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劳动者是公有制的主人,所以树立以劳动者为主体,尊重劳动,提倡劳动神圣和劳动竞争,就是极端重要的,可以说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盛衰荣耻的问题。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尊重劳动,才能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才能尊重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要坚决地实行按劳分配,尊重劳动按劳分配之所得,而且对劳动者为集体和国家所创造的剩余收益要特别尊重、十分爱护和正确、合理地使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提倡尊重劳动和劳动神圣,就包含着对劳动者的劳动组织的尊重,这有利于传统观念的转变和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在这方面确实需要下大的力量。

    社会主义劳动论以公有制为前提,以劳动力私人性为基点,以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为中轴,研究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探索劳动者自我解放和彻底解放的条件,其目的在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在总结以往追求结果平等的严重教训以后,我认为竞争性的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劳动的根本特点。虽然因劳动能力的差别会产生结果的不平等,但对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评价。我认为竞争性的劳动产生的结果的不平等,不仅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产生的不平等有本质的不同,而且这种结果的不同是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和创造性的巨大杠杆。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一种综合能力,要提高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刻苦学习,学文化、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他人的优良品德和劳动态度,这本身就是劳动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通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竞争,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二是物质产品生产和精神产品生产获得大的发展,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当劳动者的觉悟极大提高和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就实现了。这时的劳动就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第一需要了,社会主义劳动论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八、社会主义劳动论与我国的民法学

    我国的民法学以我国社会主义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249页。)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条件。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条件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又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融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基本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所有制加有计划商品经济,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生活条件。社会主义劳动论发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真实原因,从根本上扫除了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认识上的迷雾和摇摆,使民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科学的理论依据。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劳动论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理论,只有尊重劳动才能尊重劳动者人格的理论,对我国民法学人格权关系比人身关系更复杂。财产权涉及直接的物质利益,而劳动者物质利益的主要源泉来于劳动所得。社会主义劳动论提倡劳动神圣,主张劳动竞争,贯彻“等量劳动相交换”,对我国民法学财产权利理论的发展有着基础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财产关系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是核心,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自动调节功能、规范引导功能、法律文化功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

    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内在要求的我国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其他配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要旨在于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社会主义劳动论揭示了民事主体多元性和利益多元性的根源,明确了利益群体和群体利益的客观实在性,从经济根源与社会进步方面为建立“从身份到契约”的民事主体制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出发,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搞好劳动力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这就为我国民法建立健全财产从归属到利用的物权制度指明了方向,证明尊重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在局部结合上进行团体劳动的利益,正是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在物权上的具体效应之一,物权真正成为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形式。社会主义劳动论证明:社会主义劳动之所以仍然要创造价值,必须运用价值范畴,是因为劳动产品仍然是商品,之所以社会主义劳动产品仍然是商品,是因为不仅存在着不同所有制的差别,而且更重要的是劳动力具有私人性和由此产生的劳动者联合劳动组织具有群体利益。劳动者之间,劳动者联合劳动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果要进行产品交换,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即等量劳动相交换,债和合同则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法律形式,因此,建立财产在运动中增殖的债和合同制度就是非常必要的了。社会主义劳动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的一把钥匙。知识产品的价值也是人类“劳动的一般”。我国民法的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推动智力劳动的发展和知识产品商品化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民法的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都与社会主义劳动论的原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社会主义劳动论是我国民法主要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当然也是其他基本部门法乃至根本法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如何使法学研究与政治经济学结合起来,这仅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不成功就作为一个教训为同仁吸取,也算是一种贡献吧。

杨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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