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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后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3暑假,本人接到张氏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儿子涉嫌抢劫罪进行辩护,孩子被关押在安徽省滁州市看守所,案件由本市某区法院审理。
辩护人通过委托人了解的案情相当有限,且当时时间非常紧。周六坐车周日到某市,周二开庭审理,辩护人只有一天的时间对整个辩护思路进行梳理,其中包括会见被告人,到法院查阅案卷,对以上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整合。
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被告抢劫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这是一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共同犯罪,从行为性质来看是非常恶劣的。但是辩护人注意到,虽然是两人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行为性质很恶劣,但是有很多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主要抓住其中三点重要的从轻情节进行辩护:被告抢劫的原因、抢劫有中止的情况、对被害人未造成任何的伤害。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观点如下:1)从被告抢劫的原因来看,其人身危险性非常的小。一被告身患疾病,且两被告身在外地,身上所带的财物已所剩无几,吃饭都成问题,且病情经常的发作,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想到了抢劫,属于“迫不得已”而为之,人身危险性非常的小;2)在抢劫的过程中,一被告持刀控制住司机,一被告抢劫,完全可以用暴力抢到财物的,但是被告却没有这么做;在明知司机下车打电话报警之后,被告也是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的中止;3)在整个抢劫的过程中,司机没有收到任何的伤害,且下车报警也未受到被告的阻拦,说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非常的小。基于以上辩护理由及其它的从轻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被告人身危险性非常的小,且有中止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被告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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