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超过2年,起诉后能否追回贷款?
基本案情 吴某在2005年7月10日向泾县某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造林,到期日是2008年6月30日,吴某的弟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吴某和弟弟未按期还款和承担担保清偿责任。2010年5月24日及同年9月9日,银行两次向吴某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吴某均当场予以签收确认。2014年4月28日,该银行将吴某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还本付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兄弟俩提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承办法官便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办理该笔贷款饿经办人确认,由于其疏忽大意,自2010年9月10日起对吴某未再主张过权利;而对担保人吴某的弟弟,从贷款到期后至今都未主张权利。故银行对此案丧失了胜诉权。承办法官便将具体情况和原因向银行释明,并及时向该行发出了关于加强贷款催收工作管理与监督的司法建议。因原告某银行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只好撤诉。
因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最终只好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