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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公司能否以自有房地产抵押贷款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一家民营医院公司的院长。苦于资金短缺,单位的经营效益一直不佳,最近准备以仅有的房地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可听人说法律有规定,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是这样的吗?急盼回复! 
  答: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担保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益设施设定抵押,违反公共利益,所以法律禁止将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民营医院公司。因为民营医院公司与该规定的医院是法律性质或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法人主体。民营医院公司的经营以营利为目的,执行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司企业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是营利性法人。它与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事业单位医院存在本质的区别。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院公司法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应该享有全部的权利。医院公司的财产不是担保法所指的“社会公益设施”。因此,你单位是可以以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向金融部门申请抵押贷款融资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非营利医疗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其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权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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