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者失窃或者灭失后的票据权利救济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是指持票人由于票据遗失、被盗、被毁等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占有时,依法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以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
除上述步骤外,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也可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例如非正当持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