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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坠楼身亡,房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装修工坠楼身亡,房主是否担责?【案 情】2013年7月2日,江西上饶的房主袁达向蒋平安定制房屋装修的钛镁合金及钢化玻璃等装修材料,由蒋平安设计、安装,并以700元一平米的价格结算,袁达向蒋平安支付定金1万元。完成装修设计后,蒋平安便指派包括张忠平在内的员工在袁达房屋处进行材料安装。同年9月24日,张忠平在材料安装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25日,袁达与蒋平安共同垫付死者家属人民币损失76万元(袁达垫付45.6万元,蒋平安垫付30.4万元)。后袁达认为,员工受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蒋平安返还其垫付的资金。2014年5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忠平与蒋平安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忠平在工作期间死亡,蒋平安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袁达与蒋平安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因蒋平安不具有施工资质,故袁达因承担选任过失责任,袁达同时也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和防范措施。故酌定袁达对张忠平死亡承担40%的过错责任,蒋平安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此袁达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304000元,蒋平安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456000元,故蒋平安应当返还袁达152000元人民币。法院遂作出被告蒋平安支付原告袁达人民币15.2万元的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说 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因选任的承揽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工施工不慎坠地死亡,房主(定作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袁达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蒋平安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钛镁合金及钢化玻璃等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袁达作为定作人将该工作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蒋平安,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张忠平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袁达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问题,房主袁达选任过失的原因力对张忠平死亡结果的发生的贡献程度较低,且受害人张忠平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房主袁达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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