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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从犯王某顺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14-06-13    作者:李翠英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从犯王某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欧阳某、王显某、屈治某和被害人吉帕某某、金阿某、欧来某某及吉拿某某等人均系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某某鞋厂员工。2013101日零时30分,吉帕某某、金阿某、欧来某某、吉拿某某等人在外吃完宵夜后回到吉拿某某所住的工厂宿舍,欧阳某过来找到女友吉拿某某,欲带吉拿某某到外面解释之前吵架的事,吉拿某某拒绝,欧阳某想拉吉拿某某出去,但被金阿某阻止,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用拳脚殴打,但很快被吉拿某某等人劝开。随后,金阿某、吉帕某某、欧来某某回到工厂宿舍。欧阳某被打后心中不服,遂打电话纠集了王显某、屈治某、徐勇某及王某顺等人来到厂门口,准备上宿舍楼对金阿某等人实施报复。欧阳某先回到宿舍取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徐勇某和王某顺因不是该厂员工无法进厂,便在门口等候。欧阳某、王显某、屈治某等人则上到宿舍楼,踢开房门,对房内的金阿某、吉帕某某和欧来某某进行殴打,其中欧阳某持房内床架上的铁棒殴打欧来某某等人,并持刀刺了吉帕某某肩部,左胸部等位置数刀,王显某、屈治某则用拳脚殴打。后金阿某往厂外逃跑,欧阳某便持铁棒和屈治某一起在后追赶,徐勇某在厂门口试图拦截金阿某但没有拦住,王某顺见状则和欧阳某、徐勇某等人一起追赶,追上后欧阳某持铁棒殴打金阿某,徐勇某和屈治某对金阿某拳打脚踢,将金阿某打倒在地。期间,王某顺没有动手打人。作案后,欧阳某等人逃离现场,吉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符合他人持锐器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3年度103日王某顺被刑事拘留,同年119日被取保候审。201419日东莞市公安局向东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224日东莞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3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东莞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459日,并于201459日对王某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王某顺母亲张秀某的委托并取得王某顺本人的同意,作王某顺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王某顺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王某顺及阅卷,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3101030分许,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某某鞋厂员工欧阳某去找同鞋厂的、刚与老乡吃完夜宵回到5楼宿舍的女朋友吉拉某某,与其彝族老乡欧来某某、金阿某、吉帕某某发生争吵、打架,后被拉开。欧阳某感觉自己吃亏了,就叫来包括王某顺在内的一些朋友回厂找刚才与其打架的彝族人复仇,因王某顺非该鞋厂员工,故其没有与欧阳某等人到宿舍打架,而是留在了厂区门口。欧阳某等人找到那几个彝族青年后,双方便展开了打斗,在打斗中,枢阳枢用刀捅死了彝族青年吉帕某某,由此双方斗殴事件定性为欧阳某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欧阳某、王某顺等成为犯罪嫌疑人站在了被告席上。
二、欧阳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死)罪系包括王某顺在内的共同犯罪,王某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1、这是临时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彼此间没有分工,欧阳某之外的被告人包括王某顺都是出于哥们义气因欧阳某被打来帮助欧阳某;
2、该案起因于欧阳某,与王某顺无关;
3、王某顺没有去宿舍打架,欧阳某回宿舍拿刀的行为以及用刀捅死吉帕某某的行为王某顺一无所知,故本案被害人吉帕某某的死与王某顺没有任何关系。
4、王某顺没有参与殴打受害方其他人员:当金阿某往厂外逃跑时,拦截他的是徐勇某,王某顺当时正在打电话没有参与拦截金阿某。后来,徐勇某等追打金阿某时,王某顺也没有参与,客观因素是欧阳某误伤了他,主观因素无疑是王某顺的胆小、善良与不主动在起作用。正是在这个主观因素驱使下,在这场斗殴中,王某顺虽有出席,但至终什么都没有做。
5、王某顺虽有电话通知徐勇某的行为,但早在他之前,案外人陶某就已经电话通知了徐勇某,故徐勇某是陶某帮欧阳某叫去的,而不是王某顺。
综上可以看出,在该起故意伤害案中,王某顺确有参加,但其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三、案发时王某顺系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此案发生于2013101日,而王某顺出生于19951021日,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还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四、王某顺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通过王某顺的多次讯问笔录可知,王某顺自始至终老老实实地供认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虚假和隐瞒。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他还没有被取保候审之前,我曾受他母亲刘秀某委托,到东莞市看守所会见过他,那时他被欧阳某误打的伤还没有好,见到我是泪流满面后悔不已。所以他参与了这场斗殴,正是由于他法律知识匮乏加之涉世不深和年轻人的义气。但他始终没有“冲峰向前”,除了有其客观因素外,也不能忽视他主观恶性极微的内在因素。
五、如果对王某顺定罪量刑显然对其人生会有负面影响,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未必有好处。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改造,而惩罚和警戒应是刑罚的手段而非目的。针对个案中的王某顺这个活生生的人,其实之前三十多天的拘留,对他的惩罚和警戒已经足矣,他当初出席了这场打斗事件时,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时热血行为会招致如此严重的恶果,更没有想到这场打斗会有人丧生。
王某顺父亲有残,母亲为前夫所弃,拖着女儿嫁给了这个残疾人,生下了王某顺。一家大事小事儿主要经济来源都落在了这个识子不多操一口方言、柔弱的女子身上,毫不夸张地说王某顺出生于一个最草根的家庭,他所赖家庭的太有限了!
被取保候审后,王某顺仍在寮步小加工厂里为人加工,可前些日子,黑心老板拿了钱跑路了,王某顺在QQ里叫喊:我的钱啊!外地老板拿了钱跑路了,王某顺只能无助地呼喊:苦命啊!
仿佛与本案离得太远了!在此,我只是想说,本性善良的王某顺涉世之初,处处碰壁,一时看不见阳光,恳请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73条第二款规定,对王某顺作出不起诉决定,让这个仅仅因无知偶然犯了罪的孩子,最终能无阴影地怀着感恩的心把未来的路走得顺畅!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
 
                    2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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