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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诉讼代理词(补充物权归属篇)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尹朝阳律师
股权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基于本案的复杂性,经二次开庭,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诉讼请求被告具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基础上,将焦点转入奶牛归属,奶牛归属本属物权确认,本与本案无关,但为配合查明事实真相,我接受原告濮怡、濮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美国高产奶牛示范中心奶牛属蒲怡所有
1、              进口奶牛用款由蒲怡从美国国际NGO借款,而非奶乐公司提供。蒲怡属畜牧专家,一直想建成全川一流奶牛繁育示范中心,同时也为奶乐公司提供优质奶源。因当时政策不允许个人进口奶牛,于是蒲怡借用奶乐公司账户,并委托奶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并实现购买。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代理进口合同,证明奶乐公司受蒲怡委托与中国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口奶牛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2001126日银行进账单,证明蒲怡从美国国际NGO借款205万元转入奶乐公司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20011210日电汇凭证,证明蒲怡委托奶乐公司以奶乐公司名义代蒲怡电汇付款205万元到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账户;
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业务专用发票,证明中国进出口公司预收购牛款205万,余款945448.41元,将购牛未用完的款归还至蒲怡借用的奶乐公司账户;
建设银行2003114日银行进账单2张,证明奶乐公司按委托人蒲怡的要求,分两次将购牛未用完退回的余款945448.41元返还美国国际NGO账户;
整个过程奶乐公司只是提供账户,协助蒲怡购买奶牛,并未实际出资购买,这也符合当时筹建美国高产奶牛示范中心的目的。此205万元借款与被告提供的经美国国际NGO确认的总账及明细借款清单所反映购牛款未列入奶乐公司借款中的事实是相印证的。
2、              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奶牛属蒲怡所有。奶牛由蒲怡通过自筹资金(借款)购进,对奶牛当然享有相应的物权,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二、         蒲怡、蒲乐为四川奶乐公司利益,处分奶牛及奶牛场资产合法正当,并无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蒲怡引进的奶牛经繁育及利用奶牛经营收益在国内购进国产奶牛,奶牛总数达120余头,后因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失去以前设立之初目的、政府要求搬迁及美国国际NGO主张清偿蒲怡及奶乐公司所有借款,经蒲怡与美国国际NGO总部2005年达成协议及关于移交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的协议内容,于2005年将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的奶牛及场地其它资产以奶乐公司名义移交给四川畜牧局指定的局属四川兴牧有限公司,按价值9434170.2元移交,移交前对奶牛价值进行了评估、移交过程合法有效,并无有损奶乐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结果。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关于移交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的协议(原告所提供) 证明蒲怡委托奶乐公司以奶乐名义移交奶牛场资产及蒲怡所属奶牛;
评估明细(原告所提供)证明总共所移交资产价值,同时清偿部分奶乐公司债务;
三、         奶乐公司未收到农业部拨奶牛补贴款250万,也未收到财政部拨项目经费120万。
1、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项目(也即本案所指948项目)与奶乐公司无关联性,也未收到财政部门拨项目经费120万元。奶乐公司并不知也从未参与该项目实施与验收,仅在2004年按奶乐公司上级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局食品局要求(县畜牧局、省畜牧局,该948项目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承担单位是四川省郫县畜牧食品局),为配合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奶乐公司提供了以公司名义委托审计单位并在审计报告上盖章,资金(或资产)往来也并未到奶乐公司账上。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项目合同 证明 该合同属行政合同与奶乐公司并无关联,也即948项目与奶乐公司无关联;
专项审计报告(川协合专审[2004]117号)证明 948项目只是说按专项资金项目行政合同规定项目拨项目经费120万元,但并未反应是否已经拨款,拨给谁了,至少奶乐公司所有审计报告及原始凭证均未体现出收到该项目经费;第二、报告所依据的四个附件分别来自不同单位主体,其中,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属行政合同,与奶乐公司无任何关联性,而代理进口合同、20011210日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回单,是借用蒲怡委托奶乐公司以公司名义购牛合同及借用账户电汇,与该项目无关联性;美国高产奶牛繁育示范中心房屋建筑物明细清单与948项目无关联性,因而,不能证明财政部门拨项目经费或资产到奶乐公司账上。相反,奶乐公司在协合审计事务所审计结束后,为应付公司主管单位畜牧局安排,奶乐公司盖章,并非奶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2、审计报告(川万会审[2004]218号)、审计报告(川万会审[2004]219号)证明了农业部没有拨奶牛补贴款250万到奶乐公司帐上。首先,审计报告(川万会审[2004]218号)资本公积农业部拨奶牛补贴款250万,当时只是预估会拨款,并计入资本公积(注:对企业而言,对未确定收入的款,仅是预估,计入报表资本公积科目,不会纳税,后期确认未收到该笔收入,可以调减,符合会计准则),并不能反应是否拨到位,这与利润表中未体现补贴款相应证,第二、经审计报告(川万会审[2004]219号)中资本公积及该报告会计报表附注21资本公积(小母牛补贴款)2503649.1元证实,会计事务所审计确定农业部没有拨奶牛补贴款250万到奶乐公司账上,因而此处资本公积未体现农业部奶牛补贴款,这与本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营业利润补贴收入为0相应证,因而会计事务所在出会计报告时就再次调整,此事实可以通过会计事务所得到证实。这与后续的报告(包括2009年四川菊乐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09147号))没有体现农业部拨奶牛补贴款250万是相应证的。
四、         蒲怡不同意变更本案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
 
代理律师:尹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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