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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已付全款未签合同,卖方反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6-07    作者:杨永存律师
  
近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杨永存律师收到王某的咨询:王某于2009年购买北京亲戚李某手中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已付房屋全款(有留存银行汇款底单原件,底单中注明是购房款),并且收款人是李某的名字。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王某进行装修,入住。因为王某与李某是亲戚,想少缴税款,就未签买卖合同,当时只签订了赠与合同。后来北京出台了限购政策,由于王某不是北京户口,只能等到2014年王某具有购房资格才能过户。但是短短几年间,房价已经上涨4倍,亲戚李某反悔了,迟迟不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并且提出:必须补上今年房子上涨的差价才给王某过户。此时的王某很是头疼,就通过110网站向杨律师咨询。希望律师能够给他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
针对一某的问题,杨永存律师建议:
第一,尽量与李某协商,毕竟是亲戚,协商解决还是最好的方法,诉讼是不得已经而为之。
第二,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起诉,也会赢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也会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律师希望王某尽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做好诉讼的充足准备。
针对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杨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分析——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已经实际交付房屋,过户,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李某应当履行。
第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王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可以其支付购房款的收条或者银行的转账记录来佐证这一事实。
第二,李某已经实际将买卖的房屋交付给王某居住,王某也实际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并且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已经五年。李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王某可以提供装修、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单等予以证明。
第三,既然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反悔,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李某应当履行协助王某过户的义务,法院应当支持王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第四,王某的买卖合同不受北京房屋限购政策的限制,无论王某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法院都应当判决李某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根据北京市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于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只不过是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过户迟延至限购政策的出台。法院审查上述事实之后,应当判决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第五,关于双方签署的赠予合同,依法是无效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也不受限购政策的限制,能够如愿将房屋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房屋买卖是普通人生活中最大的交易行为,无论是不是亲属关系,都应当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杨永存律师:13521491230  QQ32958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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