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公示催告票据纠纷案
--银行能申请公示催告吗?
【案情】
某公司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已经A银行承兑)向桓台A银行通过邮寄方式提示付款,A银行门岗在邮政回执上签了字,但A银行会计部门未收到该汇票,后经A银行多方查找,均未找到。A银行致函某公司要求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某公司认为汇票遗失的责任在于A银行而拒不申请。问:桓台A银行能否以持票人身份申请公示催告?
【律师解析】
桓台A银行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主要理由在于:某公司通过邮政部门已经将票据交给了A银行,A银行将票据遗失后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持票人定义。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人是“票据持有人”,本案中某公司将其持有的票据通过邮寄途径已经交付给了桓台A银行,A银行门岗的签收即证明了这一点,该交付行为使票据由某公司持有而转变为A银行持有。至于A银行因内部原因致使票据遗失与某公司无涉,而恰恰由于这一点,使A银行成为《意见》第226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故而桓台A银行有权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