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年-2015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2014年-2015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一、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的,将起用新的赔偿,到时另行规定。
律师重要提示:
(1)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最高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担;
(2)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一的,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方拒绝赔偿将有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及时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禁止其他网站或者个人全文照搬转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