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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强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发布日期:2014-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这些国际组织参与某些国际关系,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被接受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其组织章程中。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缔约能力;

(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

(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

(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

(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

(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

(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 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人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 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 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 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 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 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 多数同意制。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种。简单多数指着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③ 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各成员国由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④ 协商一致通过。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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